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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考语文试卷(新课标Ⅱ卷)(解析卷)此内容为免费资源,请登录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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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统一高考语文试卷(新课标Ⅱ)事考答来与试想解析一、现代文阅读(9分)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第1页|共27页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C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B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第2页|共27页(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B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考点】4A:一般实用类阅读.【分析】阅读科普小品文,首先要准确地把握说明对象,理解说明内容.接着还要重点把握说明对象的特征.这是分析文章的关键.只有准确地把握说明对象的特征,才能深入理解说明对象,以此为突破口,进而理清文章的结构层次、中心内容.要准确把握说明对象的特征,必须认真阅读、理解课文内容,尤其要注意仔细揣摩关键词句(中心句、过渡句、体现作者思路的句子).【解答】(1)A项说法同原文的“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一致:B项说法同原文中《二年律令》的“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规定和《唐律》中有关规定一致.C项说法的错误在于无中生有,文本中并无《唐律》更加强调之说.D项说法同原文中“徒一年”的说法一致。(2)A项说法同原文“为了加强对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一致.B项说法中“宋代统治者设立行会”的说法于原文无据,原文是“规定从业者必须参加行会”,并没说“宋代统治者设立行会”.C项说法同原文“官府料索”一语一致.D项说法同原文“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的说法一致.(3)A项说法可见于原文“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B项“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的说法原文无据.C项说法见原文第一段.D项说法同文本末段一致第3页|共27页